为深化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医学科研诚信教育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4〕448号),在卫生系统持续深入推进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整治工作。根据20种常见科研不端行为及其认定要点,科研教育科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梳理,希望广大科研人员引以为戒,充分认清科研诚信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诚信意识,践行诚信要求。现将具体内容附后:
一、常见的科研不端行为
第一类:学术造假
1.伪造。指科研人员故意编造、虚构或篡改研究数据、结果、实验过程、引用文献等学术内容,以达到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或提升学术声誉的目的。
①伪造实验数据:实验研究中,虚构根本没有进行过的实验的相关数据,包括实验样本的测量结果、实验现象的记录等。或者对实际进行的实验数据进行篡改,如随意更改数据的数值、删除不利数据,使数据符合自己预期的研究结论。
②伪造研究对象和样本:编造不存在的研究对象,如虚构临床试验中的患者病例,或伪造实验样本,声称使用了特定的样本进行研究,但实际上并未使用或使用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样本。
③伪造引用文献:虚构参考文献,声称引用了某些文献来支持自己的研究观点,但实际上这些文献并不存在或与所引用内容无关;或者篡改引用文献的内容、结论,以使其符合自己的研究需要。
④伪造实验过程和方法:描述根本没有实施过的实验过程和方法,或者对实际采用的实验方法进行虚假描述,以使研究看起来更加严谨、科学,但实际操作并非如此
2.篡改。篡改是伪造的另一种形式。指对已有的研究数据、资料、结果等进行不正当的修改、歪曲或删减,以改变其原本的真实面貌,使其符合造假者的主观意愿或研究目的。
①数据篡改:对实验测量得到的数据、调查统计数据等进行修改。比如,在医学研究中,改变临床试验中患者的各项生理指标数据,使治疗效果看起来比实际更好;或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调整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以支持自己预设的观点。
②图像篡改:在涉及图像数据的研究中,如生物学中的细胞图像、医学影像学中的扫描图像等,通过图像处理软件对图像进行修改,如增强某些特征、去除不利的细节,从而误导读者对研究结果的理解。
③文献内容篡改:对引用的文献内容进行修改,断章取义地截取部分内容并歪曲其原意,或者修改文献中的关键结论,使其与自己的研究相“契合”,以支撑自己的不实观点。
④研究记录篡改:修改实验记录、研究日志等原始记录文件,包括实验的时间、条件、步骤以及观察到的现象等,以掩盖研究过程中的问题或制造虚假的研究进展和结果。
3.买卖和代写论文。指从他人或机构那里购买已经撰写好的论文,将其据为己有并以自己的名义投稿、发表,以获取学术成果、学位或职称等利益。同时,存在一些不法分子或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从事论文买卖的勾当,为买家提供所谓的“定制化”论文服务。买卖和代写论文严重破坏了学术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违背了学术研究的诚信原则。
4.代投稿论文。是指中介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以润色加工论文文稿为幌子,以保证发表为诱饵,接受科研人员委托代投稿发表论文的行为。不良机构从中赚取“中介费”,更有甚者将版面费与中介费捆绑开具发票,导致费用异常。
5.虚假陈述。指在学术相关活动中,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以误导他人并获取不当学术利益。例如: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伪造或夸大个人的学术经历、研究成果、获奖情况等,提供虚假的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或虚构不存在的科研项目、学术交流活动参与经历等。此外,在学术评价、评审过程中,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进行不客观、不真实的评价,夸大或贬低其价值,以影响评价结果。
第二类:学术剽窃
6.文字抄袭。在学术或其他领域中,未经原作者授权,直接使用他人的文字内容,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作品或成果的一部分,而不加以适当的引用和注明出处的行为。
(1)直接抄袭:一字不差地复制他人的文字内容,包括文章、论文、报告、书籍等中的段落、句子甚至整个作品,且未进行任何引号标注或出处说明。
(2)改写抄袭:对他人文字内容进行部分改写,如更换一些词汇、调整句子结构,但整体上仍保留了原作品的核心思想、逻辑结构和大部分内容,同时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3)拼凑抄袭:将多篇不同来源的文献内容进行拼凑组合,形成自己的“作品”,其中各部分内容可能分别来自不同的作者,但抄袭者未对这些内容进行有效整合和创新,也未正确引用和标注出处。
7.交流剽窃。一种较为隐蔽的学术不端行为,指在学术交流过程中,一方将从他人那里获取的未公开的学术思想、研究思路、方法、数据等据为己有,并在自己的研究、论文、报告等中使用,而不给予原作者相应的承认和引用。
8.评议剽窃。在对学术成果、学术人员或学术机构进行评价时,包括撰写学术书评、项目评审意见、人才评价报告等,抄袭、盗用他人的评价内容、观点或分析框架等,而不注明出处或声称是自己的评价见解的行为,以谋取个人的不当利益。
9.自我抄袭。自我抄袭是指重新使用本人以前已经使用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并将其表述为正在或新近完成的科研成果。自我抄袭有如下情形:在发表的论文中使用之前自己已发表过的研究成果而不加以说明,包括文献引用、标注说明等;将之前的研究报告改头换面,直接上报给新的科研项目的委托人,并以此完成委托任务。
第三类:隐匿学术事实
10.主观取舍科学数据。通常是指科研人员在处理和分析数据时,出于主观意愿而非基于科学方法和客观事实,有选择地保留或舍弃某些数据,以达到支持自己预期结论或迎合某种利益的目的。例如,在实验中,研究人员可能会舍弃与自己假设不符的数据点,只选取那些能够支持其研究假设的数据来进行分析和报告,而不考虑这些数据的取舍是否符合科学规范。
11. 故意忽视他人的重要学术贡献。指在学术研究、成果发表、学术评价等过程中,明知他人的工作对自己的研究有重要影响或在相关领域有重要贡献,却有意不提及、不引用或不给予适当认可,试图将他人的贡献排除在学术视野之外,以突出自己的成果或获取不当的学术利益。例如在撰写论文时,参考了他人具有开创性的研究成果,但在文中既不引用该成果,也不提及原作者,将相关内容当作是自己的独立发现;或者在学术会议上报告自己的研究成果时,对前人相关的重要研究只字不提,给人一种自己的研究是全新开创的错觉。
12.隐匿利益冲突。在学术活动中故意不披露应该披露的利益冲突关系。
表现为:(1)在学术评议(包括机构评议、个人科研评议、项目申报评审、个人晋升评审、学位论文评审、科研论文审稿、各类学术荣誉和科技奖励评审等)过程中,科研人员必须主动申明或回避特定的利益关系,如亲属、同学、同事,曾经或未来的科研合作方等等。不主动申明或回避这些潜在或现实的利益关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认定为学术不端。(2)在发表科研论文时,不使用标注等方法说明科学实验资金资助来源和委托人信息。
第四类:虚假学术宣传
13.夸大、虚假宣传。科研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和荣誉,对于自身或其他利益关联方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商业价值等以特定方式包装、剪裁、夸大,从而误导评审人员、公众和投资人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类:学术侵权
14.侵犯署名权。(1)侵犯他人署名权。在文章发表或奖项申报等学术活动中,将本应该署名人员排斥在署名之外;为获得发表或资助等的便利,挂名领域内资深专家或其他人员。(2)署名排序侵权。在文章发表或奖项申报等活动中,未按照真实的学术贡献,正确地排序相关作者。(3)侵犯科研人员所属单位的论文署名权。经常表现为科研人员把在原单位完成的工作整理发表,署上工作调动后现单位的名称;还可表现为盗用其他无关单位名称投稿,以获得不应获得的利益。(4)在没有实质性贡献的文章中要求署名或同意署名。(5)没有实质性贡献且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挂名,挂名作者知情后不以适当的方式否定该署名,且使用该挂名署名谋取了个人的利益。
15.侵犯知情权。指在医学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或相关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伦理原则和研究规范,向研究对象充分、准确地披露与研究相关的必要信息,或者故意隐瞒、歪曲重要事实,导致研究对象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研究,损害了研究对象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研究以及在研究过程中做出相关决策的权利。
16. 侵犯隐私权。指在医学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或相关机构未经研究对象明确同意,不当收集、使用、披露或处理研究对象的个人隐私信息,导致研究对象的隐私受到侵犯的行为。医学研究中涉及的隐私信息通常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疾病史、基因信息、性生活史、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17. 侵犯科研合约。(1)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科研经费,将预算中明确规定用途的科研经费挪做他用。(2)变更科研主体,违反合同约定,私下将科研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完成。(3)更改研究内容,不按合同约定开展既定目标的科学研究转而去研究其他问题。(4)虚报结题报告,使用其他成果冲抵本项研究的结题要求。(5)违反保密约定,不履行合同中资助方所要求的保密条款,或未按要求保守国家秘密等。
18.滥用学术权力。指科研机构中的领导、专家或学术评审人员等,利用自身所拥有的学术地位、职权或影响力,违反学术规范和道德准则,为谋取个人私利或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而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1)学术资源分配不公:在科研项目申报、经费分配、设备使用等方面,凭借权力将资源不合理地分配给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或自己,而忽视更有能力和需要的研究人员。(2)不当干预学术评价:在论文评审、职称评定、成果鉴定等过程中,利用权力操纵评审结果,使不符合标准的人员或成果获得通过,或者压制有价值的成果和优秀人才。(3)打压异见和竞争:对持有不同学术观点或在学术上构成竞争的同行进行排挤、打压,通过限制其学术交流机会、阻止其成果发表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学术权威和地位。(4)违规获取学术成果:强迫或诱导学生、下属等将研究成果归功于自己,或利用权力窃取他人的学术成果,据为己有。
第六类:不守科研伦理规范
19.不履行伦理审查义务。指在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中,研究者或研究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的要求,将研究项目提交给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或者在研究过程中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方案等关键要素而未重新进行伦理审查的行为。
20.不执行伦理审查意见。指在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中,研究人员或相关机构虽已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但在实际研究过程中,未按照伦理审查通过的实验方案、知情同意内容、重要信息管理措施、重要样本管理措施等要求严格执行的行为。例如,伦理审查批准的研究方案中规定了特定的受试者入选标准,但研究人员为了加快研究进度或其他原因,擅自放宽标准纳入了不符合要求的受试者;或者伦理审查要求对研究数据进行严格的加密存储和定期备份,但研究人员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数据存在泄露风险等,这些都属于不执行伦理审查意见的行为。
科研教育科
2025年7月1日

